(2012)淮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其学与牛乃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其学,牛乃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牛其学,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委托代理人牛站,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郭勇,男,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乃辉,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委托代理人许庆丰,男,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其学诉被告牛乃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争议的土地是2000年土地调整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而造成,审理中行政村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及镇政府的登记前后不一致,致使该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无法查明。原、被告对该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原告可另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其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守军审 判 员 方贤君人民陪审员 雷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秀杰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淮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雷真,女,198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苏庄83号。原告雷平平,女,199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苏庄83号。原告雷果果,女,1994年5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苏庄83号。原告雷冰璇,女,1995年9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苏庄83号。被告朱光灿,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淮周路405号。被告姜点兰,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苏庄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真、雷平平、雷果果、雷冰璇诉被告朱光灿、姜点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光灿、姜点兰的诉讼,经审查,原告雷真、雷平平、雷果果、雷冰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真、雷平平、雷果果、雷冰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长方贤君审判员郭秀杰人民陪审员汤培军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叶培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