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