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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