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隋福与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拖欠钢材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福,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72号申请人隋福,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申请人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升,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英国,男,汉族,高中文化。申请人隋福与被申请人北安市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英国拖欠钢材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隋文强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隋文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隋文强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北房权证兆麟区字第S201409××××号,建筑面积114.8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0.5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