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化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青、吴玉琼、陈少云、邱凤清、刘付清、朱先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陈青,吴玉琼,陈少云,邱凤清,刘付清,朱先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地址:广东省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负责人李怡强,男,行长。被执行人陈青,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玉琼,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少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凤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付清,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先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青、吴玉琼、陈少云、邱凤清、刘付清、朱先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字第3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潘洪辉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