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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秀文诉被告杨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秀文,杨海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安秀文,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榆县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杨海河,男,3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秀文诉被告杨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秀文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秀文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孟庆东审 判 员  吴青山人民陪审员  肖春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