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淑娥、洪亮因与被上诉人彭玉梅建筑物、构筑���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娥,洪亮,彭玉梅
案由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娥。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玉梅。上诉人王淑娥、洪亮因与被上诉人彭玉梅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上诉人王淑娥、洪亮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46元或持书面申请到本院办理缓、免缴手续。但上诉人王淑娥、洪亮在上述期限内既未缴纳二审受理费,也未到本院办理缓、免缴审批手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小平审 判 员 罗 亮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沫所附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