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幸福一村3号公厕南边车库。法定代表人宋亚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希贤,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秀琴。本院受理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新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