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宇枚与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坪塘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枚,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坪塘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982号原告张宇枚。委托代理人李进。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坪塘中学。法定代表人郭茂华。委托代理人周新龙。原告张宇枚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坪塘中学(以下简称“坪塘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蜜纯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晓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宇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被告坪塘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周新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枚诉称:原告张宇枚于2005年9月进入被告食堂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9年,兢兢业业,2014年2月,被告无理由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在此工作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也未为原告安排年休假,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等。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也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5年至2014年年休假工资27931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500元;3、2005年至2014年工资202500元;4、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损失13500元;5、被告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坪塘中学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1、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其在被告处工作;2、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3、被告食堂提供劳务的人员都是临时工,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不适用于食堂提供劳务的人员,被告没有对其进行过劳动管理(比如考勤、奖励惩罚等),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食堂的工作也不构成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由于食堂提供劳务的人员流动性大,工资一般是按次计算,每次工作时间一般是4小时准备中餐一顿,对每一个要求到学校食堂提供劳务的人员,学校相关负责人都会向其说明情况,本人认可才有可能来食堂提供临时劳务。寒暑假期间学校是放假的,自然不需要请临时劳务人员,被告的教职员工依法都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更食堂提供临时劳务的人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宇枚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期间在被告开设的食堂从事切菜、洗菜等工作,负责制作学生中餐一顿,每次工作半天,寒暑假休息。2013年8月31日起被告按每次5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报酬,每月结算一次。原告需和其他共事的人一起保证食堂开餐的时间,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时间未做具体规定及限制,只登记原告做事的天数,据此结算报酬。原告张宇枚认为被告坪塘中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坪塘中学支付2005年至2014年年休假工资2793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500元,2005年至2014年工资202500元,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工资损失135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委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72.5元,补足工资3030元,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健康证、工资表、岳劳人仲案字[2014]第111号仲裁裁决及送达回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宇枚在被告食堂从事洗菜、切菜等工作,原告提供的劳动不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原告张宇枚工作期间,被告坪塘中学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原告,原告对工作时间的安排有较强的自主性,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原告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并未欠付劳务费,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宇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宇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