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于文,周海燕,栾立强与朱荣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于文,周海燕,栾立强,朱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陈于文,户籍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申请执行人周海燕,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栾立强,户籍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荣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陈于文、周海燕、栾立强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朱荣军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南法粤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判决书向三申请人还款及利息人民币278876元,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文书均公告送达。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57.1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房管、工商、证券、车管等部门无登记财产。调查情况已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查控的财产已执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8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岳峰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