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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唐某甲,农民。被告唐某乙,农民。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唐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甲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