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与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石井岭粮食库内。负责人:方淑富。被告: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法定代表人:张金福,系罗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跃群,系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与被告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开化县华埠镇罗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664.5元,由原告开化县森友木材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吾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