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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良华与胡基均、唐学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华,胡基均,唐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华,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胡基均,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唐学波,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基均、唐学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学波名下有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学波名下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