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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蒙××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126号原告:蒙××。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