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特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少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特字第3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申请人:陈少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陈少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