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夏光伟诉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光伟,高国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夏光伟,男。被告:高国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光伟与被告高国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