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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李某,打工。委托代理人霍颖、王亚南,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打工。原告李小梅诉被告蒋彐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梅及委托代理人王亚南、被告蒋彐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梅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和2009年12月,分别生育儿子蒋子同和女儿蒋某乙。但因双方性格差异,缺乏交流,婚后生活中原告一直被被告管制,自由和人格均受到限制,且被告婚前隐瞒眼睛有××的事实,婚后虽经多次治疗仍未完全康复,其行为已经给家庭造成很大影响。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蒋彐峰辩称,原告陈述被告婚前隐瞒眼睛有××不是事实,实际情况是婚前被告眼睛并不存在什么状况,而是婚后因继发性青光眼引起眼部××,所以不存在隐瞒的事实。原告所述感情破裂也不是事实,实际上双方还有感情。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嫌弃被告现在眼睛有一定的××。如果离婚,二个孩子怎么办,所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或2000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分别于××××年××月和2009年12月生育儿子蒋子同和女儿蒋某乙。后被告蒋彐峰因继发性青光眼引起眼部××,虽经多次诊治但没有痊愈。近几年来,由于原告长期在市区酒店打工,而被告一直在家务农,双方聚少离多,交流沟通较少,且随着原告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其对被告的眼疾有所嫌弃,双方引发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2015年4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信息、户口本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或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经过二年左右时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也较好,并生育一子一女;后因被告眼部出现××,且双方聚少离多,缺乏交流沟通,同时原告对被告眼疾有所嫌弃而引发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但并非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作为夫妻,在被告眼部有××的情况下,为维护家庭和谐,双方更应相互关爱,相互扶持,相互帮助,以克服目前的暂时困难。如夫妻双方能够加强交流沟通,互谅互让,消化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小梅与被告蒋彐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