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行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杰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行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江坳口,组织机构代码:75974434-7。法定代表人杨瑞钟,该公司总经理。李杰与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500元,本院于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川宜宾友鹏线缆有限公司已给付20000元,尚余83500未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审 判 员 郑广宜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德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