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芦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芦某。被告:卢某。原告芦某与被告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芦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相互之间性格不合,无法沟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在一次争吵后私自从原告家里拿走了1400元和结婚证,之后被告一直没有居住在原告家里,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9��23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台临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被告也没有和好诚意,现在双方分居快要一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4年9月23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台临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2014)台临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夫��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为此两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可见其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被告亦未能与原告重归于好。且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再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婚姻持漠视态度。婚姻应是双方合意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一种生活模式,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又不能使其打消离婚念头的情况下,该婚姻已无法再继续维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芦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婚。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