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观友与吕全林、陈义梅、陈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观友。被执行人吕全林。被执行人陈义梅,系被执行人吕全林的妻子。担保人陈洪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观友与被执行人吕全林、陈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洪明于2015年2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吕全林向申请人王观友的借款115000元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吕全林未履行给付义务,保证人陈洪明应当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偿还申请人借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陈洪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陈洪明在十日内给付执行款115000元,缴纳执行费16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人民陪审员 熊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