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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387��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阿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阿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387号罪犯江阿卯,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凤台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合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江阿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江阿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罪犯江阿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江阿卯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11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5年3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阿卯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阿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