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边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边某,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094-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边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边某、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边某在中国银行账户及被告谢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孙某某1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D83**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边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账户。二、冻结被告谢某在中国银行府谷支行1账户。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四、对登记在孙某某1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五、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