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振江杜占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杜振江,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占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杜振江依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伊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杜占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致使本案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振江依据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伊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杜占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代理审判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