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晓龙与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龙,乔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号原告王晓龙。被告乔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龙与被告乔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莲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