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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7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智雄与张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雄,张文水,张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229号原告唐智雄,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张文水,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秀珠,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智雄与被告张文水、张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智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智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智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