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7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唐智雄与张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雄,张文水,张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7229号原告唐智雄,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张文水,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张秀珠,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智雄与被告张文水、张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智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智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唐智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筠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