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启龙诉上海兆云钢结构加工厂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启龙,上海兆云钢结构加工厂,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启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云钢结构加工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滨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黄启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黄启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启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3.42元,由上诉人黄启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审 判 员 叶兰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