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职学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学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52号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琳,女,生于1980年4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该公司收费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职学忠,男,现年46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职学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职学忠向原告支付采暖费1200元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职学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卫市宏建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建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秀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