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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人。被告: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寿阳县羊头崖乡昌村村民委员会、晋中市某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亮(校对人:赵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