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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国铭与陈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铭,陈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卢国铭,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何润榕,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鹏,住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铭诉被告陈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铭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卢国铭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