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国铭与陈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铭,陈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88号原告:卢国铭,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何润榕,系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鹏,住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铭诉被告陈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铭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卢国铭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