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三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邵梅花诉安阳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梅花,安阳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三初字第592号原告邵梅花,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安阳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彰德路南段路西(华豫纺织工业园区临街2号楼4单元1-2层)。法定代表人范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花诉被告安阳豫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梅花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43元,减半收取2471.5元,由原告邵梅花负担。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魏 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