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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毕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毕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81号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振。被告毕美霞。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荣成市安居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毕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