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住东营市东营区。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26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同日立案,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E**0**银灰色昌河轻型普通货车在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辛镇一期10号楼3单元楼道门口处倒车时,因未注意后方有人,将车后方的兰桂荣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兰桂荣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4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乙、康某某、陈某丙、许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辨认笔录,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凤华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常玉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绍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