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与聂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669号。法定代表人聂忠,总经理。被告聂俊,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杨友元人民陪审员冯光学人民陪审员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周宗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