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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志豪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3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西镇乡某某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诉刑诉(2015)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汉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高艳军(已判刑)密谋冒充交警执法人员上路拦车罚款,该二人在我市永兴北路一打字复印部制作了两个公安交警协勤证,并购买了口哨等作案工具,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又勾结来其表弟苏俊飞(已判刑)一同作案,晚23时许,该三人驾驶高艳军的红旗牌轿车来到石鼓寺附近的公路上,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警服、反光背心等以交警检查为名进行拦车,拦车后以大货车车灯改装过或放大号不清楚等为由进行处罚而后收受“黑钱”,在该路段一共拦截10余辆大货车,得赃款610元。2013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高艳军、苏俊飞又勾结曹伟,由曹伟(已判刑)驾驶汽车,四人穿着交警服装来到我市东社镇附近的公路上准备再次作案,先后拦截四、五辆货车,期间发现有大货车司机打电话报警,后该四人又转移到康村路段继续作案,在拦车过程中被接警后赶来的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警服、白色大檐帽、反光背心、锥形桶、警灯、口哨、假工作证等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全部案卷材料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当时其和苏俊飞在一起,高艳军给其打电话,其和苏俊飞一起过去,被告人赵某某在量刑上应该比高艳军轻,和苏俊飞差不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高艳军(已判刑)的提议下,伙同高艳军密谋冒充交警执法人员上路拦车罚款,该二人在原平市永兴北路一打字复印部制作了两个公安交警协勤证,并购买了口哨等作案工具。当晚,被告人赵某某又勾结来其表弟苏俊飞(已判刑)一同作案,晚23时许,该三人驾驶高艳军的红旗牌轿车来到石鼓寺附近的公路上,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警服、反光背心等以交警检查为名进行拦车,拦车后以大货车车灯改装过或放大号不清楚等为由进行处罚而后收受“黑钱”,在该路段一共拦截10余辆大货车,得赃款610元。2013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又勾结来曹伟,伙同高艳军、苏俊飞再次冒充交警执法人员上路拦车罚款,由曹伟(已判刑)驾驶汽车,四人穿着交警服装来到我市东社镇附近的公路上准备再次作案,先后拦截四、五辆货车,期间发现有大货车司机打电话报警,后该四人又转移到康村路段继续作案,在拦车过程中,接警后赶来的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抓获高艳军、苏俊飞、曹伟,被告人赵某某逃跑,同时,当场查获警服、白色大檐帽、反光背心、锥形桶、警灯、口哨、假工作证等作案工具。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原平市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同案犯高艳军、苏俊飞、曹伟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判决情况。3、查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3日23时30分,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称:长原线康村附近有交警拦车罚款,感到不像真警察。接警后,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五中队民警赶赴现场,抓获三人,逃跑一人。4、同案犯高艳军的供述,证实高艳军提议,并和赵某某商量冒充交警上路拦车闹钱。2013年12月22日,赵某某领着一个叫苏俊飞的后生过来,高艳军和赵某某到一个打字复印店里,给高和赵每人做了一个工作证,并且又在跟前的商店买了四个口哨。当晚,三人驾驶高艳军的红旗牌轿车,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警服、反光背心等以交警检查为名上路拦车闹钱。23日晚上,再次上路拦车闹钱时,被现场抓获。5、同案犯苏俊飞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2日,赵某某找到苏俊飞,说:“黑夜有点买卖,你去呀不?”苏俊飞问作甚了,赵某某说:“你跟我走,去了商量哇!”两人来到沙河桥附近的泰和旅馆,高艳军说晚上出去冒充交警,拦住大车要钱了。苏俊飞开始心里不怎么想去,后来就同意了。第二天,赵某某又叫的曹伟,曹伟开上车,四人到了东社,高艳军和赵某某下去拦车,一共拦了四、五辆,高艳军上车说他看见有司机打电话,这地方不保险,又开车往前走了一段,换了地方准备拦车,高艳军让苏俊飞和赵某某下去拦车,刚拦了一辆,来了一辆警车,下来四五个警察将其抓了。6、同案犯曹伟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3日晚上十点多,赵某某打电话叫其出来。四人一起冒充交警执法人员上路拦车罚款时,其和苏俊飞、高艳军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赵某某趁乱跑了。7、证人李泽华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2日下午17时许,有一胖一瘦两个年轻后生穿着警式夹克来到其门市,称协警证丢失,让其制作了两张协警证,收了三十元。8、证人王少辉、张云涛的证言,证实在路上跑车时看见几个交警拦车,查车的交警喝多了,并且,路边停着一辆黑色的捂着牌照的便车,车顶还闪着一个圆形警灯。二人发觉不对劲,就给以前认识的交警打电话。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2日,赵某某、高艳军、苏俊飞三人驾驶高艳军的红旗牌轿车,穿着事先准备好的警服、反光背心等以交警检查为名上路拦车闹钱。23日晚上,赵某某打电话叫曹伟出来,四人再次上路拦车闹钱时,高艳军、苏俊飞、曹伟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赵某某趁乱逃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交警上路拦车诈骗钱财,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当时和苏俊飞在一起,高艳军给其打电话,其和苏俊飞一起过去,被告人赵某某在量刑上应该比高艳军轻,和苏俊飞差不多。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高艳军的提议下,和高艳军密谋冒充交警执法人员上路拦车诈骗钱财,二人制作了公安交警协勤证,购买了口哨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赵某某又勾结苏俊飞、曹伟共同作案,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其辩称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彦彬审判员  姚海元审判员  庄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