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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付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以夫妻感情缓和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岳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瞿制仁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