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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爱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爱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徐爱英。申请人徐爱英申请宣告徐显阳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爱英于2014年2月14日来院称,其配偶徐显阳于2010年4月26日出海钓鱼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显阳死亡。经查,徐显阳,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孙哥庄东社区居民,于2010年4月26日出海钓鱼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徐显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显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显阳于2010年4月26日出海钓鱼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徐显阳已不可能生存,本院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徐爱英作为徐显阳的配偶,申请宣告徐显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显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宁 广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杰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