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卫民与张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李卫民,农民。被告张克富,农民。原告李卫民与被告张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卫民与被告张克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判长韩少华代理审判员卢山代理审判员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