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廖素芳与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素芳,王君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53号原告:廖素芳。被告:王君芳。原告廖素芳与被告王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君芳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17日,被告王君芳向原告廖素芳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支付。借款后,被告依约支付2014年11月18日前的利息,余款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君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素芳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君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