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与洪宝川、张少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洪宝川,张少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育明、王情媚,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宝川,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少滨,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宝川、张少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现无法查明被告洪宝川与被��张少滨是否是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聚祥漂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少滨的起诉。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