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英达与金仙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英达,金仙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诉前保字第15号申请人:周英达。被申请人:金仙标。申请人周英达诉被申请人金仙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金仙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32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英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金仙标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周英达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正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