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刑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佘俊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310号罪犯佘俊,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江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佘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佘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佘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财产类判决未履行,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潘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