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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5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段玉项与徐周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英,徐周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573-4号原告段玉英。被告徐周兵。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玉英诉被告徐周兵、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57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被被告徐周兵驾驶的轿车一辆。被告徐周兵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2000元,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573-2号民事裁定书,将对上述财产的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予准许,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周兵驾驶的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 长 永代理审判员 冀 迎 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