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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游培秀、樊淑英等与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培秀,樊淑英,游文杰,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游培秀。原告樊淑英。原告游文杰,学生。法定代理人姚金梅。上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向阳路***号。法定代表人秦玉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田鲁东,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原山东翔远集团安丘果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山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文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培秀、樊淑英、游文杰与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安���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培秀、樊淑英、原告游文杰的法定代理人姚金梅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胜吉,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国华、田鲁东,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整体承租了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市场,三原告的亲属游录广又从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承租了房屋。2014年8月23日游录广在该房屋内触电身亡。根据相关规定,供电者应做好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用电设施达到要求后可送电,作为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未给用电方安装触漏电保护器,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过错,与游录广触电身亡有直接关系。因此,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规范用电负有义务,在用电前应当安装相应保护或合格的触漏电保护器,即使是又出租给了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因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安装触漏电保护器致游录广在用电过程中触电身亡。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出租物及设施的所有权属于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但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已全部承租,因此同样具有管理和维护并提供安全设施的义务,在出租时提供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应是合格、不具有隐患的。但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致游录广触电身亡。因此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对该事故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正是三被告的过错共同造成了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三被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死亡赔偿金565280元(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28264元×20年)、丧葬费23193年、被抚养人游文杰生活费94116元(17112元×11年÷2人)、误工费696.96元(77.44元×3人×3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33285.9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辩称,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触电损害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即产权归谁,谁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发生触电损害的设施的产权不属于他公司。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他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能主要是向用户输送电能,收取电费,并防止用户窃电,对用户所有的设施没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本案是在低压用电设施上发生的触电,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他公司有任何维护义务及过失。从公安机关拍摄的事发现场房间里刀闸处的照片可以看出,墙壁上刀闸底座之下、现仍有他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的痕迹,刀闸明显是后来私自安装的,且漏电保护器对相与相、相与零之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不起保护作用。因此,原告对他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游录广并不在城镇居住。原告游文杰的户口落在游培秀的户口簿上,为农村居民,抚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辩称,他公司与西三里庄村委签订的租赁合同第5条���5项约定,西三里庄村委应当保证他公司在水、电、路方面的畅通。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属于西三里庄村委;第7项约定,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和老化不能使用时,西三里庄村委负责在一个月内完成修建,修建费也由西三里庄村委负责。他公司与受害人也是租赁关系,他公司交付受害人租赁物已达一年之久,受害人在出事前对租赁物没有提出异议,证明租赁物合格,符合租赁意图,他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过错,受害人应当自己承担使用租赁物的风险。原告要求他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原告以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有关损失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开发建设果蔬批发市场一处,于2005年5月1日出租给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使用,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市场租赁合同》,约定:…二、甲方将已建成的钢结构,玻璃钢罩顶的商业大棚五座,南北二排平顶商业房屋伍拾陆间…,交于乙方使用。五、(5)乙方在使用期间,必须保护好甲方的一切设施,不能随意改变设施原貌,如因市场需要增加设施时,经双方协商后方可办理。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水、电、路方面的畅通,市场中南北路归市场使用,南至公里段双方使用,北留北大门,市场东边、北边院墙及市场内下水道,全部由甲方建设齐全,交给乙方使用。电、水、费按国家标准规定收取。因在三里庄内部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三里庄村民在市场内闹事等),由甲方负责赔偿。(7)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和老化不能使用时,甲方负责一个月内完成修建,其修建费由甲方负责。如甲方不能按时修建,乙方自己修建,其修建费外加贷款利息抵顶租赁费,从乙方上交甲方的租赁费中扣除。…原告游培秀、樊淑英系游录广父母。原告游文杰系姚金梅、游录广之子,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游录广自2013年9月自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一间使用居住。此前为其他业户租赁使用。后又与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续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2014年8月26日20时许,安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游录广在和平路西首西三里庄批发市场自己租用的房屋内死亡。该局刑事侦查大队进行了现场勘察,后经尸体检验作出检验意见:游录广符合电击死亡。2014年10月24日,三原告以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审理中,三原告申请追加山东翔远集团安丘果品市场有限��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到庭应诉并答辩。对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及被告的答辩,三原告补充称:一、根据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使用条例等相关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都有安全用电的责任,供电企业也有义务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保证安全供电,并且相关规定也对供电企业对用户的检查方式作了规定,规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义务是不能放弃的,而在近年来,供电公司从来没有到用户处作过相关检查,没有保证供电的安全,才导致本案损害的发生。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提出没有到用户处检查的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提出根据产权归属原则判定责任,而供电条例只是部门规章,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可参照使用,但不能与民法通则等基本民事制度相违背,应优先使用民法通则���基本民事制度。二、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电力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对其设施具有管理、维护的权利及义务,保证向租用人安全供电,虽然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这种义务进行了确定,但这只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因此,本案三被告都不能免除责任。本案庭审时,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保管于海洋到庭,但无出庭手续。于海洋以该村委会名义出具材料一份,内容为:“三里庄村市场2005年承包给翔远蔬菜批发市场承包期为20年三里庄村不参与管理只收取租赁费市场内所有的房屋及设施村内只在市场提出问题的情况进行维修市场的房屋租赁三里庄村委无权干涉。”以上有当事人陈述,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为游录广的房屋���有权证(建成年代2010年,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2日)、姚金梅和游录广的离婚证,《市场租赁合同》,现场照片、鉴定文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现场照片看,墙壁上刀闸底座之下、现仍存有原安装的电力器材的痕迹,游录广并非初始租赁使用该房屋,三被告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刀闸是否是游录广改装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游录广在转租的房间内触电死亡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事发时涉案房屋供电系统并未安装末级漏电保护器。安装漏电保护器虽不能完全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但却能够提高人身触电时的保护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和收益及风险相一致原则,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产权人,对出租物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及时检查维修的义务,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怠于履行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租人负有妥善保管承租物的义务,对转租人负有安全保障、及时检查并要求出租人维修的义务,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既是供电企业的权力,也是供电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供电企业应尽最大义务要求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在用户房间存在安全用电隐患的情况下,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未完全履行应负的职责,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游录广系接触相与相、相与零线路导致死亡。三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游录广触电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游录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用电基本常识,对电能的危险性及用电方法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同时使用该房间近一年,清楚该房间的电力设施安装���状,但一直未向有关方提出改进要求,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本院酌情确定三被告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与事实及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对三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审查认定。根据游录广生前居住生活状态及收入来源等情况,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65280元(28264元×20年);丧葬费23193元(46386元÷12个月×6个月);被抚养人游文杰的居住及生活地均在农村区域,其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44358元(7393元×12年÷2人);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为444.16元[(10620+7393)元÷365天×3人×3天]。以上共计633275.16元。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情节及各方的过错大小,本院不予认定及支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三原告损失633275.16元的10%,计款6332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赔偿三原告游培秀、樊淑英、游文杰损失633275.16元的10%,计款63327.52元,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赔偿三原告损失633275.16元的10%,计款63327.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3元,由三原告负担8250元,被告安丘市翔远果菜市场有限公司、安丘市兴安街道西三里庄村村民委员会、国网山东安丘市供电公司各负担9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