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玉俊与刘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俊,刘秀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96号原告赵玉俊。被告刘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俊与被告刘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解决,故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玉俊承担。审判员 张万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红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