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与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云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云彬,缪达英,陈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69号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77号一层店面。负责人张清华,行长。福建省大金山花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桂山路新村3号。法定代表人缪达英。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04号6#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本福。被告缪云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51982********),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缪达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502221961********),女,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铭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21967********),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大金山花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缪云彬、缪达英、陈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215278.06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福建省大金山花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缪云彬、缪达英、陈铭强名下银行存款总计3215278.06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心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