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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与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692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一×。原告郑××与被告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平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二×,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当时被告为了与原告结婚,与前妻离婚时净身出户,牺牲很多。双方婚生女现在正在上学,离婚后对孩子会产生很大伤害。现在被告身体不好,患有疾病,若离婚会对被告病情不利。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均系再婚,于××××年××月××日在武清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宋二×,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确实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5年4月1日,原告来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情意,重视子女利益,不应固执离婚。被告亦应加强与原告沟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平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楠本案依据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