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维浅、刘维建、柯真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维浅,刘维建,柯真满,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祖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功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维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维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柯真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原重庆三峡水电建筑勘查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刘健,该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付国政,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翔,该研究院院长。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维浅、刘维建、柯真满、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一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金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万州三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