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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佑德与苏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佑德,苏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陈佑德。委托代理人舒振佳,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宏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杨新,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佑德诉被告苏宏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佑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