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明勇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再生纸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勇,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再生纸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24号原告:赵明勇,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曾祥惠,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再生纸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中渡街。(未提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曾克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勇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再生纸厂工伤保险待遇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明勇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Ο一五年月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