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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被告丁某某(丁杰),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丁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