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周英与刘麒麟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周英,刘麒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306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吴昌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超勇,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周英,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刘麒麟,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周英、刘麒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英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167**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刘麒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果塘路2号伽蓝艺墅24幢1-1-1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